CE标志是一种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 认证标志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企业产品申请了CE认证,就可以在欧盟27个成员国销售。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强制性产品目录
低电压产品(LVD指令和EMC指令)
家用电器:
洗衣机、电风扇、电饭锅、微波炉、洗碗机、油烟机、吸尘器、挂烫机、榨汁机、搅拌机、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斗、电动剃须刀、电热水器、 电热毯、电油汀、电热器具、电动卷发器、电动清扫机、等。
音视频设备:
电视机、机顶盒机、MP3、收音机、视频播放设备、有源音响、移动音箱、家庭影院、专业录音设备、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等
信息技术设备:
电脑(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信息技术产品所用的电源等
网络通信设备(RED指令、R/TTE指令) :
手机、对讲机、视频电话、无绳电话、电话座机、ADSL、网关、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扩展器等
灯具照明产品:
LED灯泡、LED日光灯、LED平板灯、吊灯、泛光灯、投光灯、工矿灯、路灯、景观灯、台灯、隧道灯、LED驱动电源、镇流器等
电动工具产品:
抛光机、手电钻、冲击钻、电锤、曲线锯、角磨机、切割机、电刨、砂轮机、割草机等
测试测量设备:分析仪、频谱仪、烘箱、灼热丝测试仪、干燥箱、可靠性设备、
工业用电器:不间断电源、 稳压电源等。
机械设备(机械指令)
咖啡烘干机、大型水果榨汁机、粉碎机、粉磨机、包装机、刮削机、弯字机、弯边机、电焊机、压印机、印刷机械等。
燃气用具(燃气指令)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
玩具产品(玩具指令)
电动玩具、毛绒玩具、塑胶玩具、儿童用品等
CE认证相关指令
1. 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EMC指令) 89/336/EEC 92/31/EEC 93/68/EEC 2004/108/EC,最新EMC指令是2014/30/EC。
2. 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LVD指令) 73/23/EEC 修改为 93/68/EEC, 最新LVD指令是2014/35/EC。从1997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适用于交流电50V~1000V、直流75V~1500V之间的电子电器产品,主要检测产品的安全性能。
3. 无线电指令(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RED指令) 2014/53/EC,原来是无线电频率设备指令R&TTE(1999/5/EC),2014年5月22日,欧盟官方公布了新版的无线设备指令,从2016年6月13日起,原R&TTE指令1999/5/EC将被废除,而已经按旧指令评估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到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13日之后,欧盟市场上只允许销售符合RED指令 2014/53/EC的无线电设备。
4. 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使用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 2002/95/EC,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2月3日,欧盟发布了第一份RoHS修订草案。9月3日,欧盟发布了第二份修订草案,2010年2月8日,欧盟发布了第313号通报,对RoHS指令的应用做了豁免的修订。
5. 耗能产品指令(ErP指令) 2005/32/EC ,原EuP指令,2005年7月22日发布,2005年8月11日正式生效。
6. 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MD指令) 98/37/EC 98/79/EC
7. 玩具指令 (Toys Directive) 88/378/EEC,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8.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general Directive,MD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9.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Simple Pressure-vessels Directive) 87/404/EEC 90/488/EEC 93/68/EEC
10. 压力设备指令 (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97/23/EC
11. 燃气用具指令( Gas Appliances Directive) 90/396/EEC、93/68/EEC
12. 娱乐用船只指令(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Directive) 94/25/EC
13. 建筑产品指令 (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89/106/EEC ,1991年6月27日开始实施
14.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Directive) 90/686/EECas amended 1.7.1995
15.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Directive) 90/384/EEC 1.1.1993
16.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90/385/EEC 1.1.1993 1.1.1995
17.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Directive)91/263/EEC 6.11.1992
18. 锅炉指令(Boilers Directive) 92/42/EEC 1.1.1994 1.1.1998
19. 防爆器材指令(Explosives Directive) 93/15/EEC 1.1.1995 1.1.2003
20.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Directive) 93/97/EEC 1.5.1995 1.5.1997
21. 升降设备(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22.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 94/9/EC 1.3.1996 1.7.2003
23. 非简单压力容器(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24.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Directive) 90/384/EEC
CE认证符合的程序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 文件是否完善。
b. 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CE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 产品设计文件(包括结构图,线路图)。
3.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 产品电原理(PCB Layout)图
5. 产品线路图
6.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元器件)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 其它需要的资料
CE 标志尺寸标准
欧洲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上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1/5。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在此至少要20×1/5=4mm)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图为高度2厘米的CE标示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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