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莱瑞测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瑞测”)向其任何客户提供的所有服务。这些条款包括:(1)适用于莱瑞测所有服务的通用条款和条件;(2)其对应附件(“具体条款和条件”),详细说明了每项服务适用的具体条件,具体如下:
1.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及短语应具有如下含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a) 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受控制于另一实体,或与另一实体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实体。
(b) 协议是指由莱瑞测与客户双方签署的本份莱瑞测标准服务条款。
(c) 费用应具有下文第5.2条所赋予的含义。
(d) 保密信息是指所有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呈现的如下信息:(a)依据本协议被披露的或在 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被披露的;(b)(i)以书面、电子、可视、口头或其它形式 被披露且披露方在披露时以任何方式将之注明、印明、指定为保密信息的;及/或(ii)接 收方理应将之视为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被披露)的信息。
(e)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申请权)、服务商标权、设计权、商业秘密和其它既有权利,无论其是否已注册,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在。
(f) 工作报告是指莱瑞测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编制的任何备忘录、实验室数据、计算结果、测量数据、注释、认证证书和其他资料,以及任何形式的描述任何工作 成果或已履行的服务的工作进展概要和任何其它沟通。
(g) 服务是指本协议第2条、适用的任何有关莱瑞测技术服务合同或报价单或任何有关客户采购订单 中所列明的测试、保障、检验服务,且其可能包含由莱瑞测提供一份工作报告。
(h)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由莱瑞测向客户提供的莱瑞测的认证检测服务描述和预估费用(如适用)。
1.2 本协议的标题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及解释。
2.服务
2.1 莱瑞测应按照 (i) 收到的客户指示的范围;和 (ii) 莱瑞测或任何适用的认证机构规定的审核项目的内容向客户提供服务。
2.2 若本协议条款与项目建议书条款出现任何不一致,则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2.3 客户确认并同意:如果莱瑞测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向第三方发送工作报告,应 视为莱瑞测已就向适当第三方发送此工作报告获得了不可撤销的授权。就本条款之目的, 一旦客户发出指示即产生莱瑞测的此项义务,或基于莱瑞测对相关情形、交易、习惯、惯例或实践的合理判断,莱瑞测应有该等默示的义务。
2.4 客户指示莱瑞测代表其供应商履行服务的,客户的该等供应商应确认并同意:任何莱瑞测提供的服务和/或工作报告均是在与客户达成同意的工作范围之内完成的,该同意是基于并根据客户技术服务合同的具体指示,或在没有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按照任何相关的交易习惯、惯例或实践而作出的,且莱瑞测应向客户提供一份报告副本。任何报告的内容仅呈现莱瑞测在其收到的客户指示的范围内,对履行服务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材料的审查,且是为了客户或任何监管机构的利益而制作,客户或任何监管机构负责基于该 等报告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2.5 客户及其供应商进一步同意并确认:服务不需要说明被测试、检验或认证的任何产品、材料、服务、系统或流程的关于质量、安全、性能或条件的所有事宜,并且工作范围不需要反映可以适用于被测试、检验或认证的产品、材料、服务、系统或流程的 所有标准。客户理解:其应该仅基于莱瑞测出具的任何工作报告中所载的事实和表述来 理解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仅是陈述莱瑞测对事实、信息、文件、样品和/或在服务履行期 间存在的其他材料的审查和/或分析。
2.6 客户对其在上述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采取的其认为合适的行动承担责任。无论是莱瑞测或其任何员工、代理人、分包人均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根据上述工作报 告而采取或不采取的行动负责。
2.7 在同意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同时,莱瑞测不限制、取消或承诺免除客户对任何其他 人应履行的、或任何人对客户应履行的任何职责或义务。
3. 莱瑞测的保证
3.1 莱瑞测专门向客户保证:
(a) 莱瑞测拥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力及授权,并且莱瑞测将遵守本协议签署之日现行有效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b) 莱瑞测提供服务过程中将采取其它公司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类似服务所通常采取的审慎 态度和技能水平;
(c) 莱瑞测将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在客户工作场所的人员符合客户按照第 4.3(d)条已告知莱瑞测的任何健康和安全规则和条例以及其他合理的安保要求;
(d) 与服务有关的工作报告将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但如侵 权行为是因莱瑞测对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人)向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样品 或其他有关材料文件的信赖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此保证应不适用。
3.2 莱瑞测若违反第 3.1(b)条所述的保证条款,则应自费以合理所需的方式履行服务,以 纠正莱瑞测的任何履约缺陷。
3.3 莱瑞测未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其它保证。成文法或普通法规定的所有其它默示的保 证、条件及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默示的适销性和适用性保证)应按法律所允许的 最大程度排除在本协议之外。莱瑞测(包括其代理人、分包人、员工或其它代表人)的任何履行行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口头的或其它信息或建议均不构成保证,亦不扩 大任何已作保证的范围。
4. 客户的保证及义务
4.1 客户声明并保证如下:
(a) 拥有签署本协议及作为服务接受方的权力及授权; 客户特此声明并保证:(i)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其或其任何关联方均未受到且不会受到任何主权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任何制裁,或未受到且不会受 到其他不时的措施或相关调查; (ii) 据其所知,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为了或代表其 行为的任何其他方,以及与其或其任何关联方进行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相关的交易的 任何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均未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此类制裁或相关调查; (iii)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客户将适当地遵守、执行和实施上述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以任何方式规避制裁措施,例如将其业务收入或资源用于、或以其业务收入或资源协助或促进受制裁方的军事目的,或以其他方式使受制裁方受益。 就本协议而言,“关联方”是指控制客户、被某控制客户的第三方控制或与客户共同控制某第三方;
(b) 客户寻求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是为其自身利益,并非作为任何其他人员或实体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其他代表人;
(c) 客户(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莱瑞测(包括其代理人、分包人及员工)提供的 所有信息、记录、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客户或其供应商手册、道德准则、 内部政策、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就业记录)和信息系统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陈述,无任何方面的误导内容,且莱瑞测要求时可随时提供。客户进一步确认:莱瑞测将依赖由客户提交的这些信息、样品及相关文件(莱瑞测没有任何责任确认或核实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提供服务;
(d) 在双方协议时限内,与客户人员和客户供应商人员谈话、开会或讨论时涉及任何与 服务有关的事宜的,按照莱瑞测的要求进行; 和 (e)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由客户向莱瑞测提供的任何信息、样品或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证书和报告)均不得在任何情形下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4.2 若所提供的服务涉及任何第三方,则客户应促使该第三方提前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及 项目建议书的规定,并以此作为该第三方接收任何工作报告或任何服务收益的前提条件。
4.3 客户和其供应商进一步同意:
(a) 协助莱瑞测处理所有与服务相关的问题,委派一名与服务相关的人员,并依法授权该人员代表客户向莱瑞测作出工作指示并按合同要求约束客户;
(b) 按双方约定及时且不逾期地向莱瑞测作出指示并提出反馈意见,以使莱瑞测能及时履行服务;
(c) 根据莱瑞测提供服务的合理所需,向莱瑞测(包括其代理人、分包人及员工)提供进入客户工作场所和/或任何其他拟提供服务的相关场所的权限;
(d) 在莱瑞测为履行服务进入任何工作场所之前,向莱瑞测告知所有适用于任何相关的拟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健康与安全规则和条例以及其它合理的安保要求;
(e) 若客户所提供的任何物品、或其工作场所使用的或履行服务所需的任何工序或系统存在风险或安全问题或出现任何事故,则应立即通知莱瑞测;
(f) 提前告知莱瑞测可能适用于拟提供之服务和/或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现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出口管理条例》(EAR)的进出口管制规定,包括可能向设有此类交易管制或禁止规定的国家进口或出口任何产品、信息或技术的情形;
(g) 就证书签发之情形,对在证书有效期间可能对认证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立即通知及告知莱瑞测;
(h) 遵照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要求,获取并持有所有必须的许可和批准文件;
(i) 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任何由莱瑞测依据本协议提交的工作报告,分发工作报告时仅限于分发完整的工作报告;
(j) 在任何情况下,未事先征得莱瑞测的书面同意(此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不得分发或公布任何工作报告的内容或其中的任何节选、摘录部分;
(k) 不得中止任何服务超过五(5)天,并且应向莱瑞测支付中止期间每天的检验员的日费和中止期间的任何其他费用; 和(l) 未经莱瑞测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和/或其供应商不得在任何和所有广告和宣传材料、或 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中使用任何莱瑞测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标、品牌名称的知识产权。
4.4 若莱瑞测的违约行为是由于客户未能履行其在第4条项下的义务所直接导致,则莱瑞测不应被视为违约,亦不必因此对客户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客户同时确认:如就莱瑞测提供之服务,客户未能履行此处所规定的义务,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根据下文第 5 条支付 费用的义务并不受到影响。
5. 费用、发票与付款
5.1 双方同意,莱瑞测的服务均依据并受限于本协议规定或提及的条件与条款提供,且本 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任何客户在采购订单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已提供或将提供给莱瑞测的任 何条件与条款。
5.2 客户应向莱瑞测支付任何技术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或另行书面约定的费用(“费用”)。
5.3 客户应支付其要求的未包含在项目建议书中的服务或额外要求的服务的费用。
5.4 特此明确指出:费用一般不含任何增值税和其他适用的税费。除非技术服务合同或报价单条款有特别说明包含增值税。莱瑞测一旦按时出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客户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和方式在莱瑞测出具发票后的十(10)天内支付费用。
5.5 客户同意,其将向莱瑞测偿付莱瑞测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并独自承担与受测样品相关的所有运费或海关清关费用。
5.6 费用是指客户依据本协议就服务应予支付的总费用。莱瑞测额外完成的任何工作应以 时间和耗材为基础来计算费用。
5.7 莱瑞测将根据服务进度每月向客户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客户收到该等电子邮件后视为发票已交付客户。 莱瑞测不必向客户邮寄纸质发票副本。
5.8 莱瑞测有理由认为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或付款情况恶化的或有可能恶化的,莱瑞测有权要求客户立即按照莱瑞测决定的形式提供担保、追加保证金或者提前付款。客户未能按照莱瑞测的决定提供担保的,莱瑞测有权,在不影响其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立即中止 履行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且莱瑞测已履行的任何服务的任何费用均应视为已届清偿期 并应被立即支付。
5.9 莱瑞测在合理期限内至少一次提示客户付款后,客户未能在上述5.4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客户即违反了其付款义务和本协议。此种情形下,客户应向莱瑞测支付应付款自 应付日至付款日产生的利息,利率以中国相关商业银行基准利率加5%计算。此外,客户违约 后产生的所有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和非诉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双方设定非诉费用的 金额至少相当于 10%的本金加利息,且其不影响莱瑞测收取超出该金额的实际非诉费用 的权利。 诉讼费用包括莱瑞测的所有支出,即使其已超出中国相关商业银行基准利率。
5.10 客户对发票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其收到电子发票后七(7)天向莱瑞测提出异议详情, 否则,视为客户已接受该发票。任何此类异议均不免除客户在上述 5.4 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5.11 客户要求将一定的信息写入发票或附加在发票上的,应在回复技术服务合同或报价单时提出。 此后,客户要求修改双方已确认的发票格式或补充发票信息的,不免除客户在上述5.9 所述期限内的付款义务。莱瑞测保留拒绝此类发票修改请求的权 利,并且莱瑞测的该等拒绝不免除客户在上述5.4规定的期限内的付款义务。
5.12 客户的行为延迟服务完成的,莱瑞测有权向客户开具迄今为止已提供的所有服务的费用的发票。此种情形下,客户同意自出票日起十(10)天内支付。
6. 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
6.1 所有于签署本协议之前归属于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仍应归该方所有。
6.2 客户(或其关联公司)以任何营销、传媒、发布或出版目的使用莱瑞测的名称或莱瑞测任何商标或品牌名称的任何行为必须事先征得莱瑞测的书面同意。若发生任何未经授权 的此类使用行为,莱瑞测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3 在提供认证服务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并确认:认证标志的使用可能受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限制。
6.4 莱瑞测依据本协议所编制的任何工作报告、文件、图解、图表、照片或任何其它资料 (无论载于何种媒介)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莱瑞测所有。客户有权将任何该等工作报 告、文件、图解、图表、照片或其它资料用于本协议所载目的。
6.5 客户同意并确认:莱瑞测在准备或提供任何工作报告(包括莱瑞测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交付物)和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概念、观念和发明的任何和所有财产性 权利都由莱瑞测保留。
6.6 双方均应留意并遵守所有有关数据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数 据保护条例》 2016/679(“ GDPR”)的规定)并应遵守GDPR中所有适用的要求。 客户保证,开始任何服务前,已取得其董事和/或服务人员的同意。 客户应保证莱瑞测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承办人及分包人免于由于直接或间接因未能遵守数 据保护法律和违反本 6.6 条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的索赔、诉讼及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并使其免受损害。
7. 保密条款
7.1 受限于第7.2至7.4条规定,若任何一方(“接收方”)(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日期 之前或之后)获得与本协议相关的另一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则应:
(a) 以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审慎方式来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b) 保密信息仅限用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
(c) 未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7.2 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接收方可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以下人士或机构: (a) 接收方聘请的任何律师顾问及法定审计师; (b) 对接收方的业务拥有管制或监管权力的任何监管人; (c) 接收方的任何董事、员工,但前提条件是接收方已向其告知第 7.1 条项 下的义务并确保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不低于第7条所载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且 (d) 在莱瑞测是接收方的情况下,接收方的任何附属机构、关联机构或分包人。
7.3 第 7.1 及7.2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下述保密信息:
(a) 在从披露方处接收到信息之前,接收方已经拥有该信息,且其使用或披露该信息不 受限制;
(b) 非因违反第7条规定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c) 合法获得信息且不必承担任何披露限制义务的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或
(d) 接收方未使用相关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7.4 对于法律、监管机关或接收方挂牌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可予以 披露,但接收方必须已及时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并(如有可能)让披露方 有合理的机会通过运用适当法律手段以避免披露保密信息。
7.5 各方均须确保其员工、代理人和代表人(包括莱瑞测的所有分包人的上述人员)履行 其在本第7条项下的义务。
7.6 披露方单纯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 行为。
7.7 关于文件资料保管,客户确认:在莱瑞测质量保证程序所需的期间中,或根据相关认证机构的测试和认证规则,莱瑞测可以在其文件资料中保留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材料。
8. 修改
8.1 对本协议作出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后方才有效。
9. 不可抗力
9.1 若任何一方由于下述事件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 必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a)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暴乱、革命、恐怖主义行为、军事行动、蓄意破坏 行为和/或海盗行为;
(b) 自然灾害(例如:剧烈风暴、地震、海啸、洪水和/或照明问题、爆炸和火灾);
(c) 罢工和劳资纠纷,因受影响方或其任何供应商或代理人的一名或数名员工引发的纠 纷除外;或者 (d) 公用事业单位(如:电信、互联网、煤气和电力服务供应商)出现问题。
9.2 为了避免产生疑问,特此声明:若莱瑞测是由于其分包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受影响的一方,则只有在分包人受到上述事件影响的情况下,方可视为不可抗力事 件(定义见下文)的发生。
9.3 履约行为受到第9.1条所述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
(a)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原因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延迟履约或未能履约的 持续时间通知对方;
(b) 以合理方式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继 续或恢复履行其受影响的义务;并 (c) 继续提供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服务。
9.4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自其发生日起持续超过六十 (60) 天,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 至少十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0. 责任限制与免除
10.1 任何一方不得就以下情况向另一方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 (a) 因己方或己方董事、员工、代理人或分包人的疏忽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 或 (b) 己方(或己方董事、员工、代理人或分包人)有欺诈行为。
10.2 受限制于10.1条,就莱瑞测因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因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所引 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所须承担的违约、侵权(包括过失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其 它责任,莱瑞测的累积责任最高为客户或其供应商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的莱瑞测已完成的服 务的费用。
10.3 尽管有以上10.2条的规定,但是,莱瑞测不应承担因违约、侵权(包括过失及不履 行法定义务)或其它责任而造成的任何以下损失:(i) 利润损失;(ii) 销售或商业损失; (iii) 商誉或声誉损失;(iv) 产品召回的成本或费用;(v) 软件、数据或信息的使用、损坏 或损失;(vi) 任何间接损失、结果性损失、惩罚性或特殊损失(即使已被告知此类损 失发生的可能性);(vii) 因提供给莱瑞测的任何虚假的、不清晰的、不完整的或误导性的 信息引起的任何报告中的任何不正确的结论; 和 (viii) 客户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
10.4 客户针对莱瑞测提出的任何索赔应在其知道任何引发该索赔之情形后的九十(90)天内提出。
10.5 客户不会因工作报告的结论与任何他方出具的工作报告的结论不同而追究或试图追究莱瑞测的责任,或协助或支持他方追究该等责任。
11. 赔偿
11.1 若莱瑞测及其员工、代理人、关联公司、承办人及分包人由于直接或间 接因任何以下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诉讼及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而 遭受损失,除非已证明是莱瑞测的过失或欺诈行为,客户必须对其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 损害:
(a) 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他人以客户实际上或被指称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或司法机构的条例、规则或命令为由提起任何索赔或诉讼;
(b) 针对由莱瑞测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及分包人依据本协议提 供服务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所导致或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或损害、经济损失、以及知识产权损失或损害而提起的索赔或诉讼;
(c) 客户实际上或被指称违反其在上述第4条规定项下的任何义务;
(d) 任何第三方就任何服务履行行为、被声称的履行或不履行服务的行为而引起的或与 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提出索赔,其针对任一服务的索赔总额超过第 10 条所载的责任限制;及
(e) 客户因任何传媒、营销、发布或出版目的,未经莱瑞测事先书面同意而滥用、未经授权使用或错误使用莱瑞测依据本协议所提交的任何工作报告,可能损害莱瑞测的商誉或声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客户使用“LAIRUICE”,“莱瑞测”或任何莱瑞测的商标或品牌名称 的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11.2 即使本协议终止,第11条项下的规定仍将持续有效。
12. 保险政策
12.1 各方均须负责自费安排购买各自的企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责任险、员工责任险、汽车保险和财产保险)。
12.2 莱瑞测明确声明拒绝以保险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2.3 客户确认:尽管莱瑞测购买有员工责任保险,但该等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包括客户或可能介入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员工。尽管有可能在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工作场所提供服务,但非莱瑞测员工并不属于莱瑞测购买的员工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
13. 终止
13.1 本协议于提供服务的起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服务履行完毕时为止,但依据本 协议第13条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形除外。
13.2 若出现任何下述情形,本协议可被提前终止:
(a) 若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持续时间超过另一方以挂号邮件或快递方式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采取违约补救措施之后的三十(30)天,则另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b) 若客户逾期未按照任何发票付款且/或经催告后仍未付款,则莱瑞测可书面通知客户 终止本协议;或
(c) 若任何一方与其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或受破产保护令所规限、或(个人或公司) 破产、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恢复偿债能力为目的的合并或重组程序除外)、 或该方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被担保物权人接管或被指定一名接管人、或该方停业或可能 停业,另一方可书面通知该方终止本协议。
13.3 若本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被提前终止,在不影响双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或救济权的情况下,客户必须向莱瑞测支付直至(含)终止之日已履行的所有服务的费用,该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届满之后仍持续有效。
13.4 本协议的终止或有效期届满不得影响各方业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不得影响本协议中任何明示或暗示在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届满之时或之后仍生效或继续有效的规定。
14. 转让与分包
14.1 莱瑞测保留其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及/或分包人履行莱瑞测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提供服务。莱瑞测亦可在通知客户后向莱瑞测外包公司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5.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与技术服务合同(报价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法律)。任何由本协议和/或技术服务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冲突或索赔(包括与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非合同索赔)应首先通过莱瑞测和客户的友好协商予 以解决。若双方在协商开始之后的三十(30)天内未能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任 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冲突或索赔提交莱瑞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16. 其它条款
可分割性
16.1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与本协议分离,其余 条款如同本协议从未载有该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条款一样仍具有充分效力。若删 除该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条款会导致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则莱瑞测与客户应立即 通过善意协商达成一项替代约定。
不构成合伙或代理关系
16.2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双方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构成双方建立合伙企业、 社团、合营企业、或任何其它合作实体的依据,亦不构成使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合伙人、 代理人或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人的依据。
弃权
16.3 受限于第10.4 条,任何一方未能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规定或未能行使其享有 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视为该方放弃该权利,亦不构成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减少。 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任何违约行为的责任,不应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另一方任何其 后再次违约行为的责任。
16.4 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必须由弃权方明确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传达 给另一方之后才有效。
完整协议
16.5 本协议与项目建议书涵括双方达成的与本协议所议交易相关的全部约定,并取代 双方之前就该等交易或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约定、安排和谅解。购买订单、陈述或 其它类似文件均不得视为对本协议的补充或变更。
16.6 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未曾依赖过任何第三方在接受或签署本协议之前 亲自或委托他人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附属性合同或其它担保(本协议载明或提及 的除外)。各方放弃在没有本条款的情况下其可能拥有的信赖任何该等陈述、保证、 附属性合同或其他担保的所有权利和救济。
16.7 本协议不限制亦不免除任何欺诈性虚假陈述的责任。
第三方权利
16.8 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士无权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额外保证
16.9 在由另一方承担费用并应另一方请求的情况下,每一方均应在每一个案不时的合 理要求的范围内签署并提交有关文书和文件及采取其他合理行为,以使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义务有充分的约束力。